成功案例 / CASE

律师风采

 张涛 律师

手机:15001875694
Q Q:1551086171
邮箱:zhangtao_sh@outlook.com

在线咨询

成功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工程未完成部分工程款的返还及损失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7-08-06 20:48:34    浏览次数:
分享到:
案情
 
2015年6月17日,案外人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公司(乙方)订立《委托代理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乙方全权负责甲方外滩#号店铺装修施工,委托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外滩#号店铺完成之日止。
 
2015年12月22日,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弱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公司为#店弱电工程装修,施工时间待定。合同约定:由被告公司负责上海外滩#号#店的弱电工程(监控系统、广播系统等)的安装和调试工作,项目自验收之日起保修一年。工程所使用的全部材料由被告公司向原告公司提供,线缆及管材数量按实际使用量结算。被告公司应严格按照施工图施工,施工中遇有图纸瑕疵应及时报备原告公司,需要改图施工的,合同双方应作书面确认。被告公司应当按照原告公司要求安装调试完成后,由原告公司代理负责人书面签字确认。合同还约定总价款为800,000元,以支票方式结算,分别为2015年12月31日200,000元、2016年1月20日200,000元、2016年2月10日200,000元、2016年2月28日200,000元,共四张支票。
 
合同附件《报价单》明确约定:被告公司应提供46寸三星屏电视机132台,单价为每台1,850元,总价244,200元。此外,2015年12月30日被告公司与案外人广州市某电视机厂签订采购合同,约定采购数量是132台,交货时间为签订合同后的30个工作日。
 
合同生效后,原告公司向被告公司支付货款800,000元,其中2015年12月31日支付200,000元、2016年1月20日支付200,000元、2016年2月10日支付200,000元、2016年3月12日支付80,000元、2016年4月2日支付60,000元、2016年4月23日支付60,000元,共计800,000元。2016年1月29日,双方就该弱电工程办理了验收交接手续。被告公司确认在开业时已交付电视机24台,尚有108台未交付。
 
2016年1月7日,原告公司发送主题为“关于外滩#号店电视机不予采购通知20160107”的邮件通知被告公司,称被告公司未能按约于2015年12月底交付电视机,故单方面要求停止采购电视机,转为另购。被告公司邮件回复以电视机数量直至2015年12月22日才确立且电视机规格特殊已委托厂商生产不能中止为由表示不能接受原告公司不予采购要求。双方通过邮件进行了磋商,并最终决定被告公司已采购的132台电视机,应于2016年1月14日前交付24台,并于2016年10月31日前交付剩余的108台。但双方未就此订立书面协议。
 
2016年1月29日,原告公司市场部范某,运营部邵某就被告公司施工的工程出具《验收报告》,确认被告公司施工的弱电系统、电视墙系统、透明屏系统通过验收。《验收报告》载明项目开工时间为2015年12月30日,竣工时间为2016年1月25日,验收时间为1月29日。
 
2016年4月25日,丁某代表原告公司发送主题为“关于外滩#号订购的电视机发货事宜20160425”的邮件给被告公司,通知剩余108台电视机应于2016年4月30日送至指定收货地点,但未收到回复。庭审中被告公司称不予理睬是因原告公司拖欠被告公司多笔工程款,其无法相信向原告公司交付电视机后,原告公司有能力支付货款。
 
2016年4月25日,被告被告公司在收到丁某代表原告公司发送的上述邮件同日,收到案外人广州市某电视机厂发函催促其提货。
 
2015年7月18日,由案外人上海某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为甲方,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乙方,双方协商订立《上海市房屋转租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甲方将承租的外滩#号部分房屋转租给乙方,租期自2015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15日止,并约定房屋交付日为2015年9月1日,免租装修期自交付日起至120天。原告公司当庭主张租金损失即被告公司延迟一个月完工造成的损失,并称被告公司签约时即已知晓#店定于2015年底对外开业。因被告公司施工延误导致业主方延迟开业。但未能就该主张提供证据。另查明被告公司签收诉状副本日为2016年7月25日。
 
争议焦点
 
一、双方所签《弱电工程施工合同》能否解除?
二、原告公司诉请退还未交付电视机货款是否合理?
三、原告公司诉请赔偿一个月的延误开业损失有无依据?
 
裁判
 
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根据本案当事人双方于2015年12月22日签订的《弱电工程施工合同》可知,本案系原告公司将其承接的外滩#号装修工程中所涉弱电工程项目分包给被告公司施工,合同内容符合承揽合同的性质。因涉案合同系双方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合同义务。
 
关于争议焦点一,被告公司的合同义务为完成弱电工程及配套电视机的安装调试,现被告公司虽少交付配套电视机,但其已按约完成弱电工程,并对其提供的电视机及原告公司自行采购的电视机一并完成了安装调试服务。该弱电工程亦已于2016年1月29日获原告公司验收通过。原告公司的合同目的已实现,故原告公司关于合同解除的诉求法院难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被告公司辩称原告公司尚有之前合作的工程款未结清,故有权拒绝交付本合同项下剩余货物。该辩称意见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尤其是原告公司2016年1月29日对被告公司负责施工的工程完成验收,确认被告公司尚有108台电视机未交付的情况下,仍按合同约定付清合同余款。而被告公司经催告后完全有能力履行合同,却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故已无继续履行交付义务的必要。现原告公司诉请返还未交付的108台电视机货款,应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因双方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工程完工时间,被告公司是否知晓#店的对外开业时间,缺乏相应证据证明,另从被告公司订立合同后,于当年12月30日向案外人下单订购涉案132台电视机的行为分析,其亦不可能在明知次日即为合同履行截止日的情况下,仍与案外人订立30个工作日内交付涉案电视机的合同。另原告公司虽主张被告公司施工延误,但其并未举证已向爱徒公司承担一个月租金损失。故原告公司要求被告公司支付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1月29日的房租损失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张涛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联系方式

15001875694 在线咨询律师
扫描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