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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网银”新型业务下银行应充分履行风险告知义务

发布时间:2017-03-29 18:05:4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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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网银”新型业务下银行应充分履行风险告知义务
—— 甲某诉乙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对于“超级网银”资金归集业务这类有别于一般银行业务操作模式且风险较高的新型业务,银行应在开户及开通电子银行的缔约环节、网上交易的履约环节全面、充分地履行风险告知义务,亦应在接受储户询问时提供及时、专业、有效的咨询服务,否则应当对储户被盗刷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储户自身泄露账号密码等重要个人信息存在过错的,亦应承担部分损失。
 
【关键词】
 
超级网银  资金归集业务  风险告知  安全保障
 
【案情】
 
2015年7月,原告甲某收到陌生案外人短信,对方自称银联客户经理,表示可为其办理大额信用卡,前提是先要办理一张借记卡并存入一定金额的资金。原告遂于7月16日至被告乙银行处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并申领了交易令牌,约定安全验证方式为手机动态密码验证,同时开通了电子银行套餐及对外转账功能。开户后,原告相继将涉案借记卡卡号、网银登录密码和令牌动态密码、手机动态密码、交易密码等告知了案外人。7月24日15时05分至15时08分,原告通过网银跨行汇款的方式向其账户分别转入人民币49,811元、45,020元及38,900元,共计133,731元;15时24分,原告拨打被告客服电话询问在自己泄露了网银密码又重置密码的情况下,他人能否通过网上银行将账户内的资金转走,被告客服人员回复“转不了的”。原告又至被告营业网点向其工作人员咨询,在自己泄露了密码又重置密码的情况下账户是否安全,被告工作人员给予肯定答复。当日15时47分许,原告在被告工作人员指导下修改了网银登录密码,并在ATM上修改了交易密码。7月26日8时05分至8时07分,原告又通过网银跨行汇款的方式向其账户分别转入49,999元、48,999元及25,000元,共计123,998元。至此,该账户余额为257,729元。然而,当日23时52分、53分、54分、55分,原告账户连续发生四笔各5万元的支出,共计转出20万元。原告当即拨打被告客服电话口头挂失并冻结了涉案账户。后经查明,涉案账户早已于2015年7月20日17时28分54秒及17时34分48秒被案外人通过令牌版网银进行了两次“资金归集被他行扣款、查询签约”的授权操作,两次签约所授权的单笔限额均为5万元,日累计金额上限均为10万元,签约的收款人分别为他行账户李某和龙某。至此,原告借记卡中的资金已被归集到他人账户上,即原告已授权乙银行对他行账户进行支付,即使原告再修改各类密码也无法阻止资金转出。
 
原告认为,其名下账户资金在网银密码新设的情况下仍然被案外人盗走,说明被告的存款安全制度存在缺陷,被告未能履行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被告辩称,原告资金被取走,完全是由于自身出于办理大额信用卡的非法目的,并且对自己的账号、网银密码、令牌密码等安全要素疏于管理造成的,被告在整个过程中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为办理大额信用卡,将网银登录、交易密码、令牌动态密码、手机动态密码泄露给案外人,致使自己的网上银行账户陷入危险境地。根据涉案相关支付授权签约流程显示,网上银行开通资金归集业务必须知道网上银行登录密码、令牌动态密码、交易密码、手机动态密码才能完成。原告的泄密行为使案外人得以通过登录原告网银完成资金归集被扣款的签约,最终导致其账户资金被划走。因此,原告未妥善保管账户信息及密码,对账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重大疏忽,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鉴于原告该过错系损失产生的主要原因,故其应对系争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在开户及开通网上银行的缔约环节未就电子银行的风险进行充分、全面的告知,尤其是未对资金归集这类不同于一般银行业务操作模式且风险较高的业务进行介绍和说明,致使原告放松警惕,轻视密码保管。在原告账户被进行资金归集被扣款签约操作时,未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及时将该项业务风险明确告知原告,致使原告未能及时采取措施,阻止该项交易完成或阻止损失产生。而当原告就账户安全问题向被告咨询时,被告未能抱着审慎的态度在了解其账户相关情况后给予正确的咨询意见,使原告始终不清楚涉案账户已进行了付款授权签约,误以为修改密码便能保障账户安全,以致错失防止损失产生的最后机会。综上,被告的过错虽不是造成原告损失的主要原因,但系促成损失产生的间接因素,故被告应对本案系争损失承担次要责任。据此,法院酌定原告对其损失承担70%的责任,其余30%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因其自身对该损失发生亦有过错,故法院对该部分损失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乙银行赔偿原告甲某6万元。
 
【案例意义】
 
本案系上海首例因案外人利用“超级网银”资金归集业务进行盗刷而引发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超级网银,是央行于2010年8月上线的第二代支付系统,跨行资金归集是其七大产品特色之一。所谓跨行资金归集,即储户通过设置归集规则,将本行账户资金自动转账归集到经签约授权的他行账户中,或反之,将经签约授权的他行账户资金自动转账归集到储户的本行账户中。目前主要有保底归集、定额归集和全额归集三种模式。其特点在于,一旦授权成功,银行将根据归集规则在满足条件时自动进行转账,无需再要求储户输入密码或验证码。这一新型的服务形式可以让储户对其分散的资金进行集中分配和管理,但在提高交易效率和增加服务便捷性的同时,也加大了储户资金被盗用的风险。因此,对于网上银行开通资金归集这类有别于传统银行业务操作模式的高风险新型业务,本案判决着重从以下三个关键环节出发,审查发卡行是否适当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

第一,在开户及开通电子银行的缔约环节,银行应当尽到合理的风险提示义务。具体而言,风险提示的内容应当全面、明确、清晰,提示方式应当合理,不能仅凭经储户签名、载有笼统概括“签约业务相关规定”和“相应条款”的业务回执来免除银行作为金融服务提供方应当履行的风险告知义务。

第二,在网上交易的履约环节,银行对于交易过程中发送业务短信等环节应当留存相应的记录。若银行未能本着维护储户资金安全、及时解决纠纷的态度积极调查取证,最终导致其举证不能,则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第三,在储户提出疑问时的咨询环节,银行应当提供及时、全面、可靠的安全指导和解释说明服务,该项义务应包含以下几层含义:银行工作人员应全面了解本行所开设的各类业务并熟悉大致的业务流程;应及时了解储户的账户情况,包括申请的业务种类及功能设置;其提供的咨询意见应能有效解决储户的问题。银行若能在上述各环节提高风险控制服务水平,对于防范不法分子利用新型业务安全漏洞盗取资金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当然,储户自身在保管账号及密码方面亦应提高警惕。本案的审理对今后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借鉴和思路,对银行提高网上交易服务水平、警示金融消费者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均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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