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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发布时间:2016-08-24 11:05:0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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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法律对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行股权激励的有明确规定。新修订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将于今年的8月13日实施,其中明确规定了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具体情形以及人员,那么哪些情形下不得实行股权激励呢?股权激励又该如何进行呢?接下来就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具体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可以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不得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怎么进行股权激励?
 
  (1)精准理解企业战略。需要能够真正识别企业未来3年、5年、10年的战略方向在哪里。因为一份股权激励方案做出来后,至少要用3到5年,与公司价值的成长相挂钩。公司到底设置一个什么样的业绩指标,到底如何对高管做股权分配,其实都是与公司战略密切相关的。不同的战略,决定了不同的业绩指标,也决定了不同岗位的重要性,那么不同岗位所分配的股权比例就不同。所以,要对公司的战略有深刻的理解。
 
  (2)企业内部深入沟通。中国企业里的人才都比较内向,心里都希望要股权,但是嘴上不会说。当老板要分配股权时,一个一个跟高管谈,高管很有可能会说“怎么分都可以”。但是当方案真的出来之后,就会有很多问题出现。所以,在做股权激励时,老板一定要跟高管进行深度的沟通,充分了解各个高管的心理预期。
 
  更重要的是,股权激励是一套长效、开放、循环的机制,并不是短期的福利计划,不是一次套现的机会,不是“打土豪、分田地”。而且,股权激励是一次非常好的机会,激励对象成为股东后,可以在公司内部展开一次关于公司未来事业发展的终极沟通。我们要到哪里去,怎么去,这些问题都可以进行沟通,是把团队引向“利益共同体”和“事业共同体”的最好的机会。很多企业分股权,简单粗暴,就是老板来宣布一下股权分配,而激励对象并没有意识到股权的价值。大部分企业都是这样的,尤其是技术型的企业。技术型企业的高管都是技术天才,但对资本市场和股权的价值基本没有什么认识。本来公司给他的是一块金元宝,他当成了一块土疙瘩。这样,股权激励就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要对企业进行深度调研。这就要深入的走到企业里面去,就像华为、百度、阿里巴巴、京东、小米的股权激励不一样,每个企业有自己独特的基因、特点、诉求,要根据企业的基因和特点设计方案,那这个方案才会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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