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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后一定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发布时间:2019-01-16 16:35:4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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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4年8月11日,张三入职XX银行上海分行处工作,双方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2月28日止。
 
2017年12月28日,XX银行上海分行通过电子邮件向张三发出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向张三征询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张三回复同意续签。
 
2018年1月16日,XX银行上海分行会议审议决定不再与张三续签劳动合同。
 
2018年1月22日,XX银行上海分行口头通知张三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2018年1月29日,张三向XX银行上海分行提交申请,希望XX银行上海分行与其续签合同。
 
2018年1月30日,XX银行上海分行再次会议审议张三续签合同事宜,仍决定不与张三续签劳动合同。
 
2018年2月8日,XX银行上海分行通过邮件向张三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载明XX银行上海分行决定于2018年2月28日终止与张三的劳动合同,并于当日通过挂号信向张三寄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
 
2018年2月27日,双方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双方合同于2018年2月28日终止,XX银行上海分行支付张三相当于10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等。
 
张三(申请人)于2018年3月23日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被申请人):
1、自2018年3月1日起恢复与其的劳动关系;
2、自2018年3月1日起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按每月27,117.85元的标准支付其自2018年4月1日起至裁决生效之日止的未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裁决:不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张三不服,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尽管本案原、XX银行上海分行连续订立过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否再续订合同系属双方意思自治范畴,双方均有权选择,如双方未能对续订合同达成合意,则合同依法到期终止。
 
本案XX银行上海分行虽于第二次合同到期前向张三发出续签合同通知书征询张三续签意见,但该通知书的性质系为要约邀请而非要约,故张三回复同意续签亦非承诺而属提出要约,而XX银行上海分行在收到张三回复后并未承诺续签而明确表明不同意续签,故双方在合同到期前并未就续订合同达成合意。
 
基于本案不存在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故本案不适用上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而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即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18年2月28日期满依法终止,故张三的全部诉请,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退言之,即使双方曾就续订合同达成合意,双方亦通过之后签订的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变更了之前的合意,即双方均确认合同终止,且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亦已实际履行完毕,故从该角度而言,张三的诉请亦无法得到支持。
 
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各地区司法上的处理都不太一样。而根据上海的司法操作实务,2008年后,公司与员工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公司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公司同意续签劳动合同;
(2)员工主动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其实公司是有选择权的。如果公司选择不续签劳动合同,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选择续签劳动合同同时员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索引:(2018)沪0101民初12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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