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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关键词

发布时间:2016-01-05 20:26:1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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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官员额
 
    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要求科学设置法官员额制,综合考虑审判业绩、业务能力、理论水平和法律工作经历等因素,确保优秀法官留在审判一线。各司法改革试点法院先后成立了法官遴选委员会选拔优秀法官入额。目前,已经实行员额制的试点法院法官员额均控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9%以内。
 
    点评:傅郁林
 
    尽管法官员额制在本次改革中争议最大、困难最多,却是司法走向职业化、社会走向法治化的进程中必须攻克的一个堡垒。司法本质上是个严重依赖于决定者独立判断权的职业,并且司法所必须具有的终局性使得这种独立裁断的后果和风险重大,因此这个职业注定要由职业良知、职业操守和专业水平都值得信服的精英分子来担任。而只有当审理者有能力独立担当作出合法公正的裁判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才可能成为真正对当事人、对社会也对法官本人负责的一种审判机制。舍此,任何事后监督或责任追究都只是一种外部的和底线的保障。与此同时,与法官员额制密切相关甚至决定这一改革成败的几个关键问题必须同步跟进:一是与员额法官的权力、责任、负荷、风险相适应的职业保障,包括维持体面生活的物质待遇、法律范围内的充分职业尊重、正常行使独立裁判权的职业行为不受干预或追究,唯此才能增加法官职业在优秀法律人才市场上的竞争力。二是审判辅助人员相对独立并受法律保障的权限和责任。助理审判员的改革走向应该是限权法官,对特定类型、特定金额的案件或复杂案件中的特定事项享有相对独立的裁判权或决定权,以及在中国特色的法院调解中发挥独特作用。三是律师的程序权利保障和职业担当,以当事人权利代言人和法律职业者的双重优势,构成对审判权的直接制约并分担诉讼程序中的负荷。
 
    2、司法责任
 
    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后,全国各地法院不断推出优化审判人员配置模式、改革裁判文书签署机制、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实行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等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度正在逐步建立。
 
    点评: 傅郁林
 
    司法责任制的核心是重新厘定审判法官与庭长、院长及审判委员会之间的“司法责任田”边界,其核心是权力主体与责任主体一致化、权限范围与责任范围一致化,在此前提下确定了司法问责的条件和标准。注意,司法责任制仅仅在《意见》第四部分与司法问责或责任追究的概念同义。在组织法意义上和司法行政管理层面上基本落实了由诉讼程序法规定的由审判组织代表法院独立审判、独立负责的原则,原则上院长、庭长只有作为审判组织的成员才能行使权力并承担相应责任。但由于程序法所要求的审判权平等行使、独立负责的原理与中国“一把手”政治结构下长官负责制之间存在内在冲突,因此司法责任制仍在一定限度内遗留了“审判权分享模式”。尽管如此,司法责任制努力改变过去职能、权限和责任界限模糊的混沌分享模式,并确立了“谁行使权力谁负责”的基本准则,改变同一事项权力主体多元、权限边界模糊、责任主体不明的现状。第四部分建立了司法问责的原则、条件和标准,对司法职业操守缺陷与司法职业技术错误的问责分别采取“(故意)行为”标准和“(重大过失)行为加结果”标准。第五条所规定的法官履职保障显得有些薄弱,但对此将有专门规定。
 
    3、立案登记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同年5月1日,全国法院开始正式实施立案登记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接收起诉材料。实行立案登记制后,全国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其中行政案件增长最多。
 
    点评: 傅郁林
 
    立案登记制旨在解决立案规范化问题,实行以来的实践表明其效果显著。但由于立案登记制不是通过程序法修改而是通过中央文件规定而来,因此从立案登记的概念内涵,到立案登记的审查内容,直到立案登记的法律效果,以及立案登记与受案审查、先行调解、移交审判等一系列程序环节之间的关系等等,还需要应有的制度准备和对接。有几个重要问题需要尽早厘清和解决。第一,立案登记制不是不审查,而是先进行形式审查,登记后再进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合格并予登记时即应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果,但实质审查中认定起诉不合法者自始不发生起诉的法律效果。第二,形式审查对各类诉讼文书及其内容的完整性和受案必备的证据进行核验;实质审查根据法律对民事或行政起诉、上诉、再审申请、撤销之诉、异议之诉等不同类型案件规定的受理条件进行要件审查并予裁定。第三,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7日内立案,对于形式审查而言太长,对于实质审查而言太短。合理的制度下,形式审查应当即完成,实质审查则应在送达之后、被告答辩期届满后的合理时间内完成。第四,民事立案登记制改革应当与现行程序法规定的先行调解相结合,可考虑在登记立案与正式受理之间的合理时间内(比如30天)积极实施先行调解,并根据调解的不同结果作出不同的案件分流处理。
 
    4、巡回法庭
 
    2015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二巡回法庭相继在深圳、沈阳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面对面听取案件当事人意见、深入各地巡回办案成为工作常态。截至2015年11月底,两个巡回法庭共收案1470余件,登记案件12660余件,接待来访40415件。
 
    点评:傅郁林
 
    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的职能可以从近期和远期两大目标上观察:近期目标是通过普通审判和再审纠错,快速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心;其远期目标是维护司法的统一性,减少省际司法冲突裁判。巡回法庭通过引入跨区设院(庭)、高配法官、巡回轮职等新元素,以及较大幅度的案件甄别裁量权和判决示范化的权威效力,为整个法院体系(甚至包括最高法院本部)的整体发展和权威建立提供一种经验和示范,同时提升整个司法系统自身和整个社会的信心和希望。目前最高法院从本部抽调精锐法官前往两个巡回法庭的前沿阵地,不过在初步打开局面之后,巡回法庭如何进行更长远、更稳定、更制度化和更有激励元素的人事安排,还取决于巡回法庭与最高法院之间的职能定位进一步明晰。就个人观察,虽然在中国普遍设置跨行政区划的司法管辖区的期望落空,但巡回法庭的结构性价值和全局性意义仍不可小视。在保持原有司法结构的基础上,通过巡回法庭的跨区结构新设计,以省级统管的司法新体制为依托,再以逐步建立的跨行政区司法为支撑,从而合理划分中央统一司法权与地方司法有限自治权之间的边界,缓解重大法律政策事项的全国统一与兼顾严重的地区性差异之间的紧张关系。
 
    5、陪审改革
 
    2015年5月,根据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的方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全国10个省(区、市)的50个人民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陪审员年龄要求从23岁提高到28岁,学历要求从大专以上降低到高中以上。截至11月8日,试点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已陆续完成,新增选人民陪审员7800余人,人民陪审员总数已增至法官员额数的4倍左右。
 
    点评:傅郁林
 
    陪审制度为司法民主的一种体现,其主要价值在于通过公民参与司法,缓解司法专业化导致的司法精英与普通民众之间在事实判断乃至价值取向等多方面的隔膜,以增加司法判决的正当性和权威性。同时,普通民众通过参与司法过程,不仅接受了一次普法教育,也经历一次作为裁判者的角色体验,更容易感同身受地理解、接受和尊重司法。但这些预期价值通过人民陪审员“专业户”的实践是无法实现的,因为那些为法院所选、靠法院吃饭、看法官脸色办案的陪审员已不再是作为普通公民代表的陪审员了,甚至往往比职业法官的社会评价和信任度更低。本次改革明显增加陪审员的人数至少有可能保障具体案件陪审员候选人的基数,但更重要的改革应该是陪审员的遴选机制。另外,我国现行的陪审制是一种参审制,除了商事审判中的
 
    商人参审制和专业案件中的行业专家陪审制之外,参审制在全球范围内是普遍面临考验。另一种陪审制是英美陪审团,陪审员以其人数众多的优势和只决定事实问题这一扬长避短的权限,在刑事审判中发挥重要作用。有趣的是,英美陪审制因其成本高、专业性差、非理性和不可预期的缺陷而在其原产国基本上退出民事审判(在刑事审判中也呈萎缩趋势),却在大陆法系的刑事重罪案件中找到了适当的生存空间。这些实践及其背后的价值考量对于中国进一步改革陪审制无疑很有意义。
 
   6、诉讼服务
 
    2015年,全国法院以“互联网+诉讼服务”为中心,大力加强网上办公、办案,网上沟通、协调的信息化系统建设,继续深化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平台建设,不断推进信息化与法院工作的深度融合。同时,全国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诉讼服务中心信访接待、诉讼引导、查询咨询、材料收转、救助救济、立案审查、立案调解、判后答疑等功能,努力构建高效便民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点评: 张建伟
 
    “为人民服务”对于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来说,代表着对官僚型司法的否定,对服务型司法的追求。近些年来,司法的亲民性作为人民法院的特性而得到彰显,并以各种方式体现出来。时代不同,为人民服务的方式也会有所不同,互联网的普及为司法机关的诉讼服务提供了新的、更为便捷的方式,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一般民众要了解与司法活动相关的信息,可以借助于网络平台,走上信息的高速路。审判流程、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三大平台,有助于结束司法“三岔口”现象,让司法透明化程度得到进一步提升。线上便民意识的提高,折射了线下服务意识的增长。互联网以外的诉讼服务在专业化方面也有了实质进步,诉讼服务中心的成立就是专业化的突出表现,诉讼伊始到诉讼结束的各主要环节,都布设了周到的服务。只要想到并且做到,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官僚型司法为亲民、便民、公正、透明的服务型司法所取代,并非难事。
 
   7、防止干预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为贯彻中央相关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落实以上规定的两个实施办法。“两个办法”的出台,及时回应了社会公众对公正司法的关切和抵制司法不当干预的期盼。
 
    点评: 张建伟
 
    司法裁判的结果与许多利益甚至重大利益相联结,审判独立性因此遭受侵蚀、遇到挑战。对于审判独立最具杀伤性的,是来自官权的干预。对于司法机关来说,没有抵御能力超强的制度盾牌,很难在权力面前保持定力。因此,针对来自官权系统对于审判独立的干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遏制,其必要性不言而喻。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增强审判独立性的一项重要举措,就是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以具体规定细化这一制度,使该制度在司法领域具有明确的可操作性。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予以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已经有了一些实际案例,甚至连司法机关内部上级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也有受到责任追究的实例。当然,弓拉满,箭离弦,不能仅满足于找几个典型曝光一下,依法独立审判并非权宜之计,遏制对于司法的权力干预也不可姿态摆足,后劲乏力。
 
    8、环资审判
 
    2015年1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同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面对大幅增长的环境资源案件,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建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或确立合议庭负责环境审判业务,大大提高了环境资源审判的专业水平。
 
    点评: 张建伟
 
    当代经济发展,由于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对于环境资源的过度开发,使大气、水流和土壤受到严重污染,已经对生活在其中的人的生存和健康带来严重威胁。此外,资源的合理利用也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现在涸泽而渔、焚林而猎的事情总有耳闻,许多人将改善环境的希望寄托于法律制度和司法运作,盼望对于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的行为人追究法律责任,进而有效遏制危及民众生命和健康的破坏环境以及疯狂掠夺资源的行为。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已经对社会的需求作出及时反应,“史上最严”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就实施该法作出司法解释,越来越多的环境资源案件进入司法领域,得到依法处理。司法机关对于有关环境资源的案件十分重视,很多法院增设环境资源审判庭便是明证。司法在国家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能够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正在通过一桩桩一件件的诉讼案件得到印证。
 
   9、核心价值
 
    2015年8月初,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通知,部署开展“用公开促公正 建设核心价值”主题教育活动。同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之相关意见。全国法院通过开展公正高效的审判执行活动、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等,使符合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鼓励、违背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制约,促进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和正确价值导向。
 
    点评: 张建伟
 
    司法依靠一种精神而健康运作,这就是现代司法的各种理念和价值追求。司法首重公正,公正便是司法机关的核心价值之一。对于司法机关来说,价值不仅是各个司法人员认为的值得追求、值得维护的事物观念或者事物本身,也是整个司法人员群体共同的价值判断和价值追求。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认识到价值观对于司法的引领作用,认真思考建立符合司法规律和发挥良性作用的价值体系,尤其重视总结和提炼司法机关的核心价值,并藉此展开司法品格的重新塑造,提高司法人员的精神素质,为司法注入一种现代灵魂。这些核心价值是司法活动的罗盘,司法活动中有它们的指引,司法人员才能有明确的价值追求和价值坚守,司法才有正确的方向。人们已经认识到,在司法人员中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具有司法角色认同、精神凝聚和司法行为指引的重要作用。显而易见,司法机关在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中的所有努力,在价值多元、价值迷乱的社会发展转型期,具有不可取代的重要意义。
 
   10、惩戒“老赖”
 
    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了《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的通知。今年2月底以后,人民法院将与全国40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网络对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查询、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同月,全国工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交换应用系统全面上线运行,工商失信被执行人将不能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点评: 张建伟
 
    在民事执行领域,“老赖”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代称,指的是有偿债能力却赖着不执行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的人。他们同样以不变应万变,拒绝执行判决要求其履行的义务。这个群体的存在,也折射了司法的尴尬:他们拒不执行司法判决的行为,表现了对司法的藐视。他们敢于这样做,正是由于他们认为司法奈何不了他们,他们才有恃无恐,以“赖”对抗司法裁判。在“老赖”面前,如果司法庸懦,不能及时作出有力的反应,“老赖”就得计了,“老赖”现象就会继续蔓延下去。对付“老赖”,唯一有效的办法就是让他们为自己的“无赖行为”付出代价。人民法院逐步找到专治“老赖”的奇谋妙招,这就是通过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罚款、司法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的方法,多管齐下,让“老赖”不再逍遥法外。另外,全国工商失信执行人信息共享应用交换系统上线运行,使“老赖”们在全国经济领域任职成为破碎的梦想。这些措施,对于贯彻公平、等价、诚实、信用的民法精神,挽救世道人心,势必发挥威力。
 
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傅郁林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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