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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 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9-03-11 22:10:0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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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八个方面提出31项具体举措,对涉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案件的审判标准予以规范指导。一年来,全市法院积极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主要精神和各项举措,及时找准切入点和结合点,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努力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诉讼服务,取得较好成效。
 
一、切实增强民营企业财富安全感
 
根据《实施意见》,应当严格区分民营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应当严格区分民营企业家个人财产和民营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置民营企业财产时不得随意牵连民营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在处置民营企业家个人财产时,要避免随意牵连民营企业法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依法打击毁坏民营企业财物、破坏生产经营、敲诈勒索、诈骗、抢劫、盗窃等侵犯财产犯罪,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案例1:某租赁公司与高某、某科技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案
 
【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欠高某货款未支付,并经生效判决文书确认。在执行中,经高某申请,法院依法查封了科技公司的所有设备。案外人某民营租赁公司提出异议,称被查封的设备中有租赁公司的设备,请求法院解除对系争设备的查封。
法院经审理认为,另案生效判决书已确认系争设备归租赁公司所有,并结清了相关款项。根据高某的申请,法院对科技公司厂房内的设备进行查封并无不当。现案外人租赁公司以其对系争设备享有所有权为由,请求解除系争设备的查封,并提交了融资租赁合同和生效判决书予以证明,故该租赁公司的执行异议成立,法院裁定中止对系争设备的执行。
【典型意义】融资租赁行业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有生力量,活跃着很多民营企业。由于融资租赁存在使用权和所有权相分离的特点,所以融资租赁公司作为所有权人,其租赁物较为容易因使用人涉诉的原因被查封。司法强制措施应严格依法采取,并准确把握案件的特点,严格审查查封申请。本案的审理根据另案已生效判决确认系争设备归案外人租赁公司所有的事实,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对于确属案外民营企业的被查封财产,依法及时予以纠正,保障了民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二、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民营企业经济纠纷
 
根据《实施意见》,对民营企业家在正当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发生的失误,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从旧兼从轻等法治原则,公正处理,不违反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的界限,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案例2:杨某合同诈骗(宣告无罪)案
 
【案情简介】某民营企业将其名下已查封的房产出售给买受公司,允诺收到房款后用于偿还债务并解除查封,实现房屋产权过户。被告人杨某作为该民营企业的代表与买受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杨某收到款项后偿还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其他债务,导致系争房屋未能得到解封和过户,故公诉机关指控杨某犯合同诈骗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并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买受公司订约时明确知晓房产查封的事实和金额。该民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有履约能力。杨某尽管未将房款用于解除涉案房屋的查封导致交易失败,但尚难以证实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杨某积极敦促民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还款。案件审理过程中,该民营企业和买受公司就涉案房屋的处理达成和解。因而,杨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法院判决杨某无罪。
【典型意义】民营企业通过处分其名下的房产、设备等财产,发挥财产的流通价值,从而更好地促进企业的发展,但也容易引发企业的财产交易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司法实践要严格把握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界限,依法保护合法交易行为,防止随意扩大适用。本案的审理依法认定杨某代表企业签订合同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其督促企业履行合同义务,并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其实质属于合同纠纷。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切实保障了民营企业的正当经营活动。当然,尽管杨某代表民营企业的合同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仍应依法受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
 
三、依法妥善审理民营企业与政府、国有企业之间的案件纠纷
 
根据《实施意见》,应当妥善认定政府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对违反承诺,特别是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的,依法支持民营企业的合理诉求。应当妥善审理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引发的民商事、行政纠纷案件,对于确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导致民营企业签订的协议不能履行的,依法支持民营企业解除合同的请求。对于民营企业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投资款、租金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合理把握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坚决防止公共利益不当扩大化,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妥善处理涉民营企业财产征收征用案件。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审理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
 
案例3:某建设工程公司诉某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某建设工程公司系一家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民营企业。该公司与某镇政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镇政府将工程发包给公司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后,该建设工程公司和镇政府均在《审价报告》的结算确认单上盖章。嗣后,该镇政府以领导人员更替,未妥善交接工作为由,拖延支付工程款,故建设工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镇政府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及利息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建设工程公司和镇政府系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均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镇政府以领导人员更替为由,拖延付款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构成违约,故法院依法判决镇政府向该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损失。
【典型意义】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民营企业和行政机关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受同等的法律保护。司法实践要依法认定民营企业与行政机关签订的民事合同的效力,对于行政机关违反约定,特别是因负责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的,要依法支持民营企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请。本案的审理对于推动行政机关信守诺言和依约履行,保护守约的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四、保护诚实守信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根据《实施意见》,应当充分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的契约自由,合理判断各类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的合同效力,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审慎判断“强制性规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与“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防止不当扩大适用。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按照相关规定,允许当事人在判决前补办批准、登记手续的,尽量促使合同合法有效。严格依法认定合同可解除、可撤销情形及合同法律责任,制裁违约失信行为,保护守约方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依法妥善审理权益纠纷案件,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投资利益。
 
案例4:某金融公司诉杨某、李某、某贸易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某金融公司系一家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民营企业。杨某因向某贸易公司购买车辆所需,向某民营金融公司借款400余万元,并将车辆抵押给金融公司。李某为杨某的共同借款人。因杨某和李某未按约还款,该民营金融公司和贸易公司签订《商用车回购担保合作协议》,约定贸易公司为金融公司向杨某提供的贷款提供车辆回购担保,即当发生杨某未依约还款等约定情形时,贸易公司在收到金融公司的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确认并按回购价格完成抵押车辆的回购行为。后该民营金融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杨某等履行相应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和李某收到贷款后未依约还款,应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和抵押责任,而贸易公司根据《商用车回购担保合作协议》的约定,应对杨某和李某的所欠款项承担回购担保责任。如贸易公司全额支付回购价款,则金融公司应依约向贸易公司出具代偿证明书,将贷款合同等法律文件交付贸易公司,并将抵押权人变更为贸易公司。故判决杨某和李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贸易公司在前述付款义务内承担回购担保责任以及金融公司有权行使抵押权等。
【典型意义】回购担保协议属于一种非典型的担保协议,与《担保法》的保证责任有所区别,《合同法》对此也没有专门规定,但在民营企业融资类商事交易中,这种回购约定较为常见。司法实践对于一些新型担保的金融创新行为,应当充分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的契约自由,合理判断各类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的合同效力,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本案的审理准确把握这类新型交易模式下的合同效力和性质,并明确合同执行的条件,为此类纠纷的妥善解决提供了裁判思路。
 
五、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知识产权
 
根据《实施意见》,完善“三级联动、三审合一、三位一体”的集中型立体审判模式,实现各类诉讼案件审理有序衔接、统筹协调,促进纠纷实质性解决,提升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效。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着力破解民营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举证难”问题。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力度,注重提高违法成本,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侵权代价低、维权成本高的问题。坚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民营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依法制裁各种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案例5:某系统公司与某电动车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某系统公司系一家对涉案软件享有著作权的民营企业。因某电动车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涉案软件,该系统公司曾向行政机关投诉,后双方达成和解。嗣后,电动车公司未按约支付软件采购款,系统公司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并查实电动车公司使用盗版软件。故系统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电动车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上千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动车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安装涉案软件,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本案中,虽然系统公司的实际损失及电动车公司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但现有证据已经可以证明系统公司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50万元,故综合考虑涉案软件的单价、侵权期间、安装侵权软件的计算机数量,以及电动车公司在被行政机关查获使用侵权软件后仍扩大侵权规模的主观恶意等因素,法院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定赔偿数额,判决电动车公司赔偿系统公司经济损失共计900万元。
【典型意义】民营企业日益加大研发投入,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提升核心竞争力。司法实践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本案的审理着力破解知识产权维权人举证难、成本高等问题,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情确定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900万元,有效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着力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激励和发展创新的营商环境。
 
六、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问题
 
根据《实施意见》,深入推进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改革,切实发挥金融审判的规则导向和价值引领作用,依法、合理引导金融“脱虚向实”,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依法规范商业银行、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合理把握资金借贷的裁判尺度,对金融机构和企业在金融商事活动中存在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等情形的,对超出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允许范围的利息部分,不予保护,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案例6:某资产管理公司诉某物流公司等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某物流公司为建造特定船舶而向银行借款,进而签订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代偿协议等一系列合同,涉及八方当事人和一家银行。银行将其对物流公司的债权转让至某资产管理公司,因物流公司未及时还款,故资产管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物流公司偿还借款,并要求其他义务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实质是建造特定船舶进行融资的船舶融资类金融纠纷,并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依法确认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和代偿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判决物流公司向资产管理公司履行相应的偿付义务,抵押人和保证人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后经二审法院的调解,在确认系争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各方当事人就还款金额和担保事宜等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融资难、融资贵”一直以来是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瓶颈。司法实践切实发挥金融审判的规则导向和价值引领作用,依法、合理引导金融“脱虚向实”,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本案的审理明确除违反法律法规效力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情形外,应当认定新类型担保合同等协议有效,从而既有利于金融机构有效防控金融风险,保护其拓展船舶融资业务的积极性,也有利于航运企业进行适度的船舶融资,降低融资成本,促进企业规范自身行为,维护良好商业信用,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七、健全完善民营企业救治和退出机制
 
根据《实施意见》,健全破产案件审判体制机制,对于暂时经营困难但是适应市场需要、具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民营企业,综合运用重整、和解等手段,促使民营企业恢复信用和活力,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民营企业转型升级,挽救危困民营企业。加强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审查力度,对于恶意利用诉讼等手段打击民营企业,破坏民营企业家信誉和商品声誉的,依法处理。对违法违规向民营企业收费或者以各种监督检查的名义非法干预民营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坚决依法予以纠正。
 
案例7:某金属材料公司申请某太阳能科技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情简介】某太阳能科技公司是从事太阳能光伏生产的民营上市企业。2012年,该公司发行了存续期限为5年的债券。后因公司业绩亏损,负债近60亿元,无法按时偿付债券利息,公司在2014年被暂停上市。该公司的供货商之一某金属材料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太阳能科技公司进行重整。
法院依法受理案件后,认为该案关系到各类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特别是6000多名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如何得到最大保障的问题,且职工、债权人、股东等方面存在众多不稳定因素。对此,法院一方面整合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等力量,制定详细预案,做好维稳工作,另一方面针对该案专业性强、公司海外资产结构复杂、工作难度高的情况,采取市场化方式,邀请社会中介机构参加竞争,选定两家具有较高专业水准的机构作为管理人。管理人根据投资人提交的投资方案,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顺利获得通过。法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监督指导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太阳能科技公司按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标准向债权人实施了分配,法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典型意义】民营企业时常会因资不抵债等原因,经申请而启动了法定破产程序。司法实践既要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保障债权人权益,使符合条件的企业合法有序地退出市场,也要通过重整、和解等程序使得困境民营企业解困重生。本案是上海首例民营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也是全国首例公司债违约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对于暂时经营困难但是适应市场需要、具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民营企业,法院综合运用重整、和解等手段,促使民营企业恢复信用和活力,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民营企业转型升级,挽救危困民营企业。
 
八、加强涉外案件审理平等保护国内外企业合法权益
 
根据《实施意见》,继续创新涉自由贸易试验区案件审判工作体制机制,适应自贸区扩区建设要求,依法保障自贸区为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扩大开放推出的制度创新举措,推动自贸区为国内外企业家创新创业提供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创新完善涉外民商事、海事海商案件审判机制,推动建立诉讼、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按照国际公约及互惠原则,依法妥善化解“一带一路”建设和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中的商贸和投资争端,平等、高效保护国内外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8:某贸易公司与某置地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案情简介】某贸易公司与某置地公司均系外商独资企业,双方在履行配电工程合同过程中引发纠纷,并由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作出裁决。后因置地公司未履行裁决义务,贸易公司向我国法院申请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当事人双方均为我国法人,合同交货地、标的物设备所在地亦在境内,表面上不具备典型的涉外因素,但合同履行涉及自贸区特殊海关监管措施的运用,具有国际货物买卖特征,应与一般国内买卖合同有所区分,故依据《纽约公约》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综合认定系争合同关系具有涉外因素,并明确“禁止反言”,故法院裁定承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裁决的法律效力,并予以执行。
【典型意义】仲裁和诉讼都是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越来越多的国内外企业为确保其权益的实现,向我国法院申请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司法实践要认真践行《纽约公约》“有利于裁决执行”的理念,依法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本案的审理对自贸试验区内外商独资企业之间的系争合同纠纷中涉外因素予以准确认定,明确“禁止反言”,裁定承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裁决的法律效力并予以执行,平等保护了国内外企业的合法权益,为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营造优质的法治环境。
 
九、加大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努力实现民营企业的胜诉权益
 
根据《实施意见》,依法用好用足各种强制执行措施,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得到及时依法执行,努力兑现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在各级党委政法委领导下,深入开展涉党政机关执行清积专项行动,促进党政机关带头履行生效判决。建立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审核纠错机制,对已经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或者申请人滥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及时依法依职权或依申请予以撤销、屏蔽,及时恢复民营企业家信用,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案例9:某集团公司与某村委会、某镇政府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2002年,某集团公司与某村委会签订了《合作开发土地协议》,约定共同开发位于某镇范围内的土地。此后,集团公司向村委会、镇政府支付了2,600余万元的投资款。2006年,区政府变更土地规划,决定集团公司退出土地开发,要求镇政府和村委会退还集团公司投资款、偿付利息等,并同意将来涉案土地的一部分仍由集团公司参与开发。村委会、镇政府与集团公司据此签订了《还款协议书》。但村委会和镇政府仅向集团公司退还了一半投资款,集团公司也未能再参与到涉案土地的开发建设。故集团公司提起诉讼,要求镇政府、村委会退还1,000余万元的投资款并支付利息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协议均合法有效,由于政府变更规划导致合作开发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村委会和镇政府应及时将投资款退还原告。据此,判决镇政府、村委会向集团公司退还投资款并偿付利息损失。案件生效后,因镇政府和村委员未履行判决,集团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过强制划款的方式保障了集团公司的胜诉权益。
【典型意义】民营企业与行政机关签订民事合同,双方均为平等主体,应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同时,法院依法作出生效裁判后,应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得到及时依法执行,督促党政机关带头履行生效判决,努力兑现民营企业胜诉权益。本案的审理依法认定村委会、镇政府逾期未归还民营企业投资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判决后,村委会和镇政府未及时履行生效判决,法院依法用好用足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十、有效防范和切实纠正涉民营企业错案
 
根据《实施意见》,建立完善涉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错案的甄别纠正常态化工作机制,充分尊重、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家的再审申请权及申诉权,切实发挥申诉审查、审判监督在发现和甄别错案中的积极作用。审慎把握司法政策,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对于涉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和执行措施,依法及时予以纠正。
 
案例10:某旅行社与某阳光公司、王某其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某旅行社与某阳光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共同从事门票销售业务。协议的甲方处有旅行社业务章和王某的签名,乙方处有阳光公司盖章及其员工陈某的签名。嗣后,王某向陈某出具情况说明和欠条,称陈某根据协议向王某汇款13万元,结合门票销售情况,王某共欠陈某11.5万元。阳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和王某共同偿还11.5万元及利息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为旅行社经办人,其出具情况说明和欠条均属于职务行为。系争协议的签订主体为旅行社和阳光公司,故法院判决旅行社向阳光公司支付11.5万元和利息损失。一审判决生效后,旅行社提起申诉。再审法院认为,王某不是旅行社的员工,从法院调取的有关旅行社的工商资料中没有发现旅行社有协议上的业务章,阳光公司也没有其它证据证明旅行社曾合法使用过该章,结合情况说明及欠据仅有王某签字等事实,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涉案协议系王某与阳光公司所签,旅行社与本案无关,故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王某个人承担还款付息责任。 
【典型意义】民营企业对外经营活动中,职业经理人和普通员工通过代理行为或职务行为开展业务较为常见,企业要加强合同和印章管理、规范员工行为,避免因表见代理等行为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对于该类纠纷,司法实践既要依法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也要准确把握民营企业员工职务行为、表见代理和个人行为的界限,正确认定合同的法律效力与责任,依法纠正涉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和执行措施。本案的再审准确判断了合同主体,依法认定王某盖章签字属于个人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民营企业不承担合同责任,对于保护民营企业交易安全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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