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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司销售员离职后佣金及奖金的认定与处理

发布时间:2016-02-26 16:41:2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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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申请人:郭某
委托代理人:张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申请人郭某于2012年4月10日进入被申请人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工作,担任置业顾问,负责房屋销售(包括签订协议后的催款工作)。劳动合同于2014年5月9日到期后双方未再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0日因被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及未及时支付佣金、奖金等劳动报酬提出辞职。并为此提出仲裁申请。
 
申请人房屋销售情况为:2013年11月售出金额为6314081元的“78号502室”房屋,客户存在逾期付款情况,全款于2014年10月30日到账;2014年5月售出金额为6750000元的“10号502室”房屋,客户存在逾期付款情况;2014年8月售出金额为14000000元的“5号301室”房屋及6850000元的“3号201室”房屋,其中“3号201室房款未全额到账;2014年9月售出金额为7999200元的“128号”房屋,房款未全额到账。其中,“5号301室”房屋面积为361.34平米,双方8月2日签订认购书,约定2014年8月9日前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128号”房屋认购时间为2014年9月27日,约定2014年9月30日前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2013年销售佣金为销售金额的千分之二,2014年调整为千分之六,于全款到账后次月结算。被申请人处所有文件执行最终需由总裁陈某批准。
 
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5日向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处于2014年10月20日出具公证书,主要内容为进入“vpn.gemdale.com”域名,其中“20140918金地天境激励政策”相关网页内容为:9.1-9.30日认购即拥有认购奖励,认购奖当月发放;认购奖励采用跳帕制,适用于所有产品及代理;销售员当月认购1套奖励现金4000元税前……;当月认购当月签约拥有签约奖励,小套奖励税前20000元、大套50000元;别墅当月签约奖励采用跳帕制,签约1套奖励20000元……;审批记录显示陈必安予以同意。“2014年7月17日-天境项目三季度指标及7月、8月激励方案申请”相关网页内容为申请人考核指标为1套/月,激励政策实施时间为7月1日至8月15日,完成个人目标基础上,当月认购奖励4000元/套……;当月认购奖励20000元/套……;成功签约360平米D\F\K户型房源,奖励10万元/套……;审批记录显示陈必安予以同意。“2014年8月15日-天境项目三季度指标及7、8月激励方案延迟至8月底的申请”内容为7月至8月15日奖励政策至8月底;审批记录显示陈必安予以同意。公证书还显示“vpn.gemdale.com”域名中公示了若干文件,包括案场考核制度、案场薪酬(佣金)及福利制度等,且将案场薪酬(佣金)及福利制度下载并刻录为光盘。申请人未向本会提交公证光盘。
 
审理中,申请人称5号301室并非团购客户,折扣也是被申请人给的,且激励奖是按销售套数计算,按签约发放的,并非按销售价格,5号301室客户已全款付清房款,128号客户也签订了合同,故被申请人应按规定支付激励奖金。被申请人则称激励奖是在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认购后支付,后又称其处无激励政策。还称因公证时被申请人代理人未在场,故对公证书不予认可,公证书上的网站确属被申请人,但激励奖励也确实存在,但属工作申请,未实施。
 
被申请人提供了《案场薪酬(佣金)及福利制度》及《案场考核制度》审批的工作传签单打印件及《案场薪酬(佣金)及福利制度》打印件,传签单显示陈必安于2014年4月4日予以同意,案场薪酬(佣金)及福利制度记载逾期回款的佣金为95%……;截止至离职日,已签约物业首付到账,发放50%,剩余40%佣金发放与工作接替者;审批记录显示陈必安于2014年4月4日予以同意。
 
申请人对于以上证据真实性均不予认可,称从未看到过《案场薪酬(佣金)及福利制度》,从2014年10月起逾期付款才会扣除佣金,离职时如钱款未到账,佣金于货款后发放。
 
【裁判结果】
 
仲裁委员会认为,公证书中明确显示,被申请人处规定有《案场薪酬(佣金)及福利制度》,申请人亦未提供公证时下载的《案场薪酬(佣金)及福利制度》,申请人亦未提供公证时下载的《案场薪酬(佣金)及福利制度》内容,故本会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此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据此,本会对被申请人佣金为78号502室5682.67元、10号502室38475元、3月201室20550元、5月301室84000元、128号23997.6元,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销售佣金为172705.27元,现被申请人同意支付172706元,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主张激励方案及政策未实施,但相应因文件均已由总裁陈必安批准通过,故本会对此主张不予以采信。因被申请人未提供5号301室及128号房屋签约日期的依据,故本会以认购书中约定的签约时间作为买卖双方签约日期。又因申请人销售的5号301室房屋面积为361.34平米,被申请人亦未提供不属D\F\K户型房源的依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根据应激励方案及政策支付申请人2014年8月激励奖金124000元及2014年9月激励奖金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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