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 CASE

律师风采

 张涛 律师

手机:15001875694
Q Q:1551086171
邮箱:zhangtao_sh@outlook.com

在线咨询

成功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宣称“零首付”促成房屋交易 中介能否要求支付中介费

发布时间:2022-01-23 16:48:55    浏览次数:
分享到:
案情
 
2020年7月3日,被告周某在朋友圈看到原告某房产经纪服务部员工发送的案涉房屋“零首付”的宣传后,与该员工联系后于当天查看了该房屋,并签署了《购房意向金协议》,约定房屋价款178万元。2020年7月9日,售房人邓某、被告周某及某房产经纪服务部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案涉房屋实际成交价格为178万元,售房人领到房款后将多余房款退还给周某。2020年8月3日,售房人邓某、周某及原告至房管部门办理网签手续,在房管部门签署的《存量房交易信息确认书》载明的房屋价格为258万元。
 
2020年9月7日周某与售房人邓某签署解约协议,写明系被告周某单方违约,并至房管部门办理了撤销网签的手续。原告认为,其促成了售房人与周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并在房管部门办理网签手续,因被告周某拒绝履行该合同,与售房人签订了解约协议,周某应按照居间合同约定承担中介费用35600元。
 
裁判
 
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三方确定的实际成交价格为178万元,在房管部门签署的《存量房交易信息确认书》的价格为258万元,该258万元的价格系为高评高贷所作出的价格,也就是由被告先行垫付30%首付,向银行按照房屋价格258万元进行贷款,售房人获得258万元房款后将超出178万元的部分返还被告,由此实现所谓的“零首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系中介合同纠纷,原告作为专业的房地产中介机构,除了负有如实报告、提供媒介服务、协助交易的义务,还应当履行忠实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尽专业职责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安全性。
 
本案中,原告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送“零首付”的宣传,而所谓的“零首付”并不真实,其提供虚假情况的目的为吸引一些存在资金短缺的购房者。原告虽然促成买卖双方在房管部门签署了《存量房交易信息确认书》,但确认书系抬高房价套取高额度贷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签署,其居间行为违反中介机构的基本职业规范和行为操守,不仅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房地产交易市场,同时还增加了买卖双方的交易风险和税费负担,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不应要求委托人周某支付报酬,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对于不具有合法性的利益,以及损害社会和经济秩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获得的利益,不属于民事审判应当保护的范畴。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房地产中介行业迅速发展壮大,对方便人民群众购房、促进房产交易、刺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起到了显著作用,但是诚信一直是企业立足市场、生产发展的基石,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价值取向。房地产中介机构应依法诚信经营,恪守忠实义务,若违反诚信原则、违背忠实义务,提供虚假情况,对订立合同实施不利影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丁雯雯
×

联系方式

15001875694 在线咨询律师
扫描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