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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巨额债务转让工厂 法院认定构成欺诈 判决撤销出售合同

发布时间:2022-12-15 13:04:5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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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罗某辛苦经营个人独资企业某喷织厂(以下称甲厂)数十年,投入了不少心血。谁知疫情突袭,企业效益一落千丈,罗某萌生了“打包”转让甲厂的念头。经中介居间介绍,罗某结识了正在四处寻找投资机会的吕某。
 
起初,吕某看中的只是甲厂的厂房、土地,但罗某坚持以打包价将甲厂整体出售。考虑到整体收购1000万元的打包价比市场价低了近百万元,而且罗某保证会自行清偿甲厂仅有的债务200万元,吕某觉得这笔买卖非常划算,十分心动。为此,吕某专门安排了双方财务人员进行对账,经核对账目,甲厂负债数额确实与罗某所说相符。于是,双方就甲厂整体打包转让签订了一系列合同,约定对价1000万元分阶段支付。吕某按约支付对价500万元后,顺利被登记为甲厂的新投资人,开始期待正式入驻的日子。
 
然而苦等半年之久,吕某不仅没有等来现场交接和厂房产权变更登记,反而等来了法院冻结其个人银行账户的消息。原来,在签订企业出售合同时,罗某故意隐瞒了甲厂的真实债务。债权人得知甲厂易主后,纷纷要求新老板吕某偿还甲厂债务,其中还有人起诉并申请冻结了吕某的银行账户。
 
吕某如梦初醒,四处打听消息,才发现甲厂债务竟然高达八、九百万元!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吕某将要对这些债务承担责任,这就意味着吕某半辈子打拼攒下的家业都会付诸东流。无奈之下,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撤销企业出售合同,并要求罗某返还价款500万元、赔偿利息损失。
 
【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在其他案件中自认的甲厂债务已达400余万元,而交易对价仅1000万元,债务规模直接影响吕某作出是否受让的决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罗某负有如实告知债务规模的义务。
 
但结合证据,可知甲厂确实存在大量未向吕某披露的债务,罗某不仅对真实债务情况避而不谈,且拒不提供账册、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证明负债情况。
 
综上,法院认为罗某存在故意隐瞒甲厂债务的欺诈行为,该欺诈行为使吕某陷入错误的认知,并基于错误认知订立合同。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吕某与罗某之间的企业出售合同,罗某向吕某返还价款500余万元、赔偿利息损失,并由甲厂将投资人恢复登记为罗某。
 
【评析】
 
《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本案中,罗某隐瞒甲厂大额外债,并使吕某基于错误认识订立企业出售合同,具有明显恶意,构成欺诈。欺诈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因此,法律予以严厉的否定评价。
 
本案判决后,数十名已经起诉的甲厂债权人纷纷撤回了对吕某的起诉。在法律的保护下,吕某这位无辜的投资者终于摆脱债务泥潭,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维护。在此也提醒投资者,收购企业前应做好充分的尽职调查工作,在收购过程中若发现对方存在欺诈行为,可及时寻求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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