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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签订及履行的几个问答

发布时间:2015-12-09 21:33:3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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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时候,是以员工的基本工资为基数的,那如果员工每月都有固定的补贴或者福利的话,这些固定补贴和福利需要计算在经济补偿金的基数里面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经济补偿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因此,你所述的固定补贴和福利应计算在经济补偿金基数里面。但是,上海这边的司法实践中在计算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时是不将加班工资包括在内的。
 
2、如果入职时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在职期间退休,但未离开公司,也未重新签署劳务协议,如果发生劳动争议,按什么关系处理?比如合同终止时是否要按劳动关系支付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愿意主动履行义务,放弃要求劳动者按龄退休权利,且劳动者也不主张退休权,法律就应该维持双方劳动合同效力。同时,根据《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要件指南》的规定,对于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仍继续用工,未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劳动关系处理,合同终止时也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了。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时,又签订了一个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一个合同履行完毕时需要支付补偿金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据此,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也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4、劳动者不愿意签合同,超过一个月的,补偿怎么计算?
 
劳动者原因不签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关系,但应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最迟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年内作出。

5、
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如果员工满10年,但在第2个合同中的,是不属于这种情况?
 
问题不是很清楚,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员工连续工作满10年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且在第2个合同履行中的”?如果是这种情况,则在订立第3个劳动合同时,除非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请问:对于续签合同书面签订(且未在原合同到期前书面通知员工续签),是否有1个月的宽限期?主要想了解上海地区的有关规定,谢谢。
 
上海这边法院认为,就目前阶段而言,还是宜给予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宽限期为妥。这主要是基于以下两方面考虑:

第一,给予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一个月宽限期,有利于同未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相匹配。如果用人单位一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其至多向劳动者支付 11 个月的二倍工资。在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情况下,如不给予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一个月宽限期,则用人单位需支付 12 个月的二倍工资,超过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上限。

第二,给予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一个月宽限期,与高院 73 号文精神相一 致,符合目前劳动力资源市场的实际情况。目前的社会经济阶段而言,用人单位所承担的责任过于严格,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处于利益失衡状态。为此,高院出台73 号文,以指导性意见的方式,对《劳动合同法》中的某些刚性条款予以柔性化处理。在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无明文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如给予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一个月宽限期,符合高院 73 号文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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