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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免职法定代表人不愿交出公司证照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9-01-16 16:32:0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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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7年6月11日,甲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作出股东会决议,内容为:到会股东同意免去李四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职,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肖昱君担任。在临时股东会会议记录中,对会议事项记载如下:到会股东一致同意……要求李四在临时股东会决议作出后三日内将公司公章、财务账号资料交由公司经理肖昱君保管。
 
对甲公司主张返还的公司公章、网银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及对应的银行U盾,李四在庭审中确认系在李四掌握中。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李四将甲公司的公司公章一枚、网银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一个及对应的银行U盾一个返还甲公司。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李四持有甲公司公章及账号U盾是否有合法依据,是否应向甲公司返还。
 
甲公司章程并未规定公司公章和账号U盾由谁保管。股东会是公司治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任何事项。而2017年6月11日的甲公司股东会决议已经免去了李四的法定代表人职务,李四应按股东会决议内容向新的法定代表人即肖昱君移交公司公章、财务账号资料。虽然李四仍然担任公司执行董事,但公司公章和账号U盾系公司财产,在章程没有明文规定由执行董事保管公章和账号U盾的情况下,公司有权要求执行董事返还这些公司财产。
 
李四辩称,对甲公司作出的2017年6月11日股东会决议有异议,不同意按照该决议内容来履行。对此,法院认为,李四在知晓2017年6月11日股东会决议内容后并未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该份股东会决议当前仍属合法有效,故对李四的该辩称不予采纳。
 
案例索引:(2018)沪01民终12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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