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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里发表不文明言论是否必然构成名誉侵权

发布时间:2022-05-13 16:52:3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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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华某师与唐某虎系邻居,同住一楼。2019年12月,唐某虎购买同楼层的二楼、三楼,并对三楼阳台改造使得一、二楼连接。施工过程中,华某师发现唐某虎三楼一体确实气派,但严重影响了家中采光,且唐某虎属于违建。华某师将该情况向房管部门举报,唐某虎改建部分被拆除。
 
2021年1月,华某师在业主微信群中评论违建侵权,唐某虎妻子秋某看到后亦予以反击并发表了不文明言语。违建还骂人,华某师认为唐某虎一家侵犯了自己名誉权,要求对方道歉。对方不予理睬后,华某遂一纸诉状将唐某虎夫妻共同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违建并侵犯采光权,并在微信群中道歉,消除影响。
 
裁判
 
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名誉权纠纷,认为唐某虎夫妻不构成侵权,于是判决驳回了华某师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唐某虎和秋某居住在某小区一楼一单元101室,华某师系唐某虎邻居,居住在该小区一楼一单元102室。2019年12月,唐某师将三楼的楼台进行改造并扩建了一、二楼。施工过程中,华某师认为改造影响其房屋采光,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后,唐某虎搭建部分被拆除。2021年1月,部分业主在小区微信群中就拆除唐某虎搭建部分进行谈论,有名业主称拆除太可惜,华某师回复称搞违建不能剥夺别人的阳光权等。唐某虎妻子秋某@华某师称:“你违建在先,还举报别人”、“小区里所有没有一个像你这样的人,*态”“还要求邻居给你补偿……”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唐某虎和秋某违规搭建,华某师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寻求解决,本身并无过错。华某师要求确认唐某虎和秋某搭建违建侵犯其阳光权,因搭建部分已拆除,是否影响房屋采光已无从判断,通过诉讼确认以前的行为是否侵犯其权益并无必要,故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华某师与秋某在业主微信群中就此事各自发表意见,秋某使用“*态”等不文明言语发泄情绪,其行为应受到谴责。但鉴于双方发生矛盾的起因系因唐某虎一家搭建行为,小区业主均清楚双方矛盾的症结,秋某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使用了不文明用语,并不会导致小区业主因此降低对华某师的评价,秋某侵权行为轻微,并未造成华某师名誉受损的后果,未达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程度,故对华某师要求秋某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唐某虎未有侵权行为,未侵犯华某师的名誉权,华某师对其诉请,亦应驳回。法院依据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评析
 
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让网络社交打破了传统社交的时间和空间局限。如今,微信朋友圈、微博、抖音小视频等作为社交工具被广泛使用,不仅改变了信息传播的传统模式,也为社会大众对公共事务或者公共领域中发表个人意见和言论提供了更加自由和宽广的平台。但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网络给言论自由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不容忽视的法律问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微信聊天已成为社会的生活常态,建立微信群也是为了沟通、交流更加方便、顺畅。在已建成的房屋结构上改装、搭建涉及业主切身利益,作为邻居对案涉楼层业主进行违规搭建的不当行为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但未超出言论自由必要限度,不足以产生业主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故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通过本案我们也应认识到由不特定关系人组成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不能随意发表言论,若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明显超出言论自由合理限度的言论,比如在微信群中针对特定人发表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低他人的言论则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吴未未;单位:句容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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