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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生产口罩定作喷丝板 不符合质量要求被解除合同并退款

发布时间:2022-06-04 16:19:2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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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新冠疫情的爆发给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不少阻力,但也推动了一些产业的快速升温,比如口罩生产。不少口罩生产商在疫情刚出现时与“时间赛跑”,大量生产,赢得了巨大的生产效益,然而,本案的李某却没有这么幸运……
 
【案情】
 
2020年4月时,李某打算生产熔喷布制作医用口罩“发一笔小财”,于是向经人介绍相识的加工商张某发送微信,要求为其定作四套喷丝板模具,用于安装在自己采购的熔喷机上加工生产熔喷布。双方通过微信商谈好定作喷丝板的型号、材质、孔径等细节后,李某给付了张某预付款120万元。
 
之后,张某将第一套喷丝板制作完成后送至李某处,李某经试用发现喷丝板的孔径大小不一,导致喷出的布有厚有薄,遂与张某联系,要求派人处理。因处理后问题仍未能得以根本解决,经中介人沟通,张某同意为李某更换一套喷丝板,但更换后的喷丝板又出现了孔距不均匀、破孔问题。
 
李某遂要求张某再次处理,并明确要求,不处理好不要再盲目生产其余喷丝板。但张某认为,其只是为李某加工模具,喷丝板喷出的布厚薄不在其质保范围内,遂自行将第二块喷丝板加工完成,并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定作合同,先将两套喷丝板的尾款付清。
 
与张某沟通多次无果,李某眼看交付的两套喷丝板已成废钢,无法正常用于生产,向如皋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解除双方定作喷丝板模具的电子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已支付的货款人民币120万元。
 
【裁判】
 
为界定案涉喷丝板是否存在原告所说的问题,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对已交付的两套喷丝板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1.案涉两套喷丝板的主板、盖板材质一样,均符合国家标准GB/T20878-2007中牌号40Cr13要求(可视为瑞典ASSAB材料S136H);2.案涉两套喷丝板主板上的微孔直径均不符合供需双方约定要求;3.案涉两套喷丝板主板上的微孔间距均符合供需双方约定要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定作合同是原、被告自愿订立,未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定作合同达成后,原告先行支付了4套喷丝板的预付款120万元,被告收款后开始购材制作,后经原告催促,被告制成一套喷丝板,经验货,原告发现喷丝板孔径大小不一,立即提出质量异议,被告对此更换了一套喷丝板实际交付原告。收货后,原告于次日又立即提出异议,告知被告喷丝板中有80%的孔被堵住,被告虽然派人处理了堵孔的问题,但原告使用后一直认为喷丝孔孔径有问题,导致喷出的布质量不达标,并多次强调“质量不好的喷丝板不要”。在双方朋友组织的协商下,被告向原告交付了第二套喷丝板,但原告收货试用后又立即于2020年5月30日告知被告第二套喷丝板也有破孔和孔距不均匀等问题。
 
根据本案鉴定结论可知,被告制作的两套喷丝板确实存在微孔直径大小不符合双方定作合同约定的0.3±0.003mm要求,A喷丝板主板微孔直径实测值为0.314~0.326mm,B喷丝板主板微孔直径实测值为0.363~0.375mm,孔直径明显偏大,足以印证原告在微信中不断提出的喷丝孔有问题的异议成立,而喷丝板最为重要的即为喷丝孔,喷丝孔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喷出熔喷布的质量。
 
综上,被告提供的喷丝板喷丝孔不符合原告的定作要求,使得原告无法实现定作喷丝板用于生产经营熔喷布的合同目的,原告基于法定解除权,提出解除4套喷丝板的定作合同、返还已付款120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现被告仍单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要求原告付清尾款,属于无理要求,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如皋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判决驳回张某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评析】
 
定作合同是由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的品种、数量、质量及规格等,使用自己的原材料、设备、劳动为定作人加工特定的产品,定作人给付相应报酬的合同。
 
承揽人对所承揽的工作成果负有质量保证义务。承揽人提供的定作成果不符合定作人的定作要求,导致定作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定作人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
 
疫情面前,无论是口罩的生产商还是喷丝板的加工商都应对疫情抱有敬畏之心,通过自己的劳动所得获得收益自然合法,但若加工或生产的产品不符合交易双方约定的要求,或不符合基本的质量要求,就应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张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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