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 / GUWEN

律师风采

 张涛 律师

手机:15001875694
Q Q:1551086171
邮箱:zhangtao_sh@outlook.com

在线咨询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首页 > 业务领域 > 法律顾问

隐瞒事实真相可构成侵犯名誉权

发布时间:2022-11-14 10:35:49    浏览次数:
分享到:
    【案情】
 
    多年来,李某在社交网络平台推送以母婴育儿为主题的文章,在母婴育儿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李某授权某公司实际投资、运营管理其新浪微博账号,并授权该公司使用自己本人形象从事品牌的代言运营。王某系微博V+会员、微博签约自媒体、知名微博博主。2019年4月,王某在微博发表文章,指责李某为“抄袭惯犯、卖假货、欺骗成性、疯狂变现、唯利是图”。
 
    某公司认为王某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遂提起诉讼。
 
    2020年1月,法院认定王某发布涉案文章的部分内容构成对某公司名誉权的侵害,判定王某停止侵权,删除文章,赔礼道歉并赔偿合理维权费用。
 
    2020年8月,王某又在微博发表文章,并使用题要文字“法院只判定我评价……以及描述他的外斜视造成了侮辱。对于我微博描述……的抄袭、售假,不认为构成侵权”。并配有前案判决书首页部分内容的图片,读者点击该图片后不能查阅判决文的全貌,而是转入文章内容页面。
 
    在文章中,王某整理了前案判决书中的部分证据、部分判决理由、部分判决主文向公众公布,并陈述了有关判决强制执行的事情,没有披露法院认定其构成侵权的部分内容。
    后某公司再次以王某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
 
    【分歧】
 
    本案中,关于王某的行为是否侵犯某公司的名誉权,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隐瞒真相发表不实言论,虽不在法律规定的诽谤文义范围内,但符合名誉侵权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应判定侵犯名誉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虽没有完全公布判决内容,但其行为并未捏造事实,尚不在法律规定的诽谤文义范围内,不宜判定侵犯名誉权。
 
    【评析】
 
    我们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1.事实与行为定性分析
 
    涉案文章配图系判决书首页,读者点击配图无法查阅整篇裁判文书,而是转入涉案文章内容页面,文章主要内容则是对前案判决书中部分内容的整理与概括,阅读者会自然地认为文中内容即为判决书内容。王某在涉案文章中没有向公众披露判决书对其负面评价的部分,认定其以夸张的陈述方式扭曲事实而做出的虚假陈述、构成诽谤等内容。
 
    故涉案文章已构成不实言论,势必会对某公司的商誉产生负面影响。
 
    2.行为与后果之因果关系分析
 
    王某作为具有一定知名度、拥有300余万粉丝的微博博主,在自己注册运营的微博账户上发布文章,事实上已经为公众所广泛知悉。王某的前述行为会让阅读者在一定程度上对判决书的理解发生偏差,且从涉案文章的阅读量、转发量、点赞量和网上留言来看,不实言论已对某公司的社会评价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负面影响。
 
    某公司的名誉遭受损失,且损害结果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客观上超出了一般容忍限度。
 
    3.主观过错分析
 
    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作为知名微博博主,应当认识到自己向公众披露判决书内容时,应当全面、准确地反映判决书内容,但却没有如实披露判决书中认定其发表部分言论构成诽谤和侮辱的情况,在文章提要文字和文章正文中则直截了当地宣布“法院只判定我评价……以及描述他的外斜视造成了侮辱。对于我微博描述……的抄袭、售假,不认为构成侵权”。
 
    王某的侵权行为虽没有体现为虚构事实的一般名誉侵权违法形态,但却隐瞒了法院认定微博文章中部分内容构成诽谤和侮辱的真相,是以隐瞒真相的违法形态故意发表不实言论,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公众理解的偏差,对某公司的商誉造成负面评价,在主观上具有过错。
 
    作者:何淼;单位:杭州互联网法院
×

联系方式

15001875694 在线咨询律师
扫描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