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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注销登记(上海市)

发布时间:2016-02-26 15:12:1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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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注销登记
 
一、审批项目
 
公司(包括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
 
二、审批机关
 
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市以下公司的注销登记:
(1)市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
(2)市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投资设立的法人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集团母公司(住所在浦东新区的集团母公司可以在浦东新区分局登记);
(4)股份有限公司;
(5)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
(6)军队、武警部队、政法系统保留企业;
(7)银行(分行以上);
(8)证券公司(分公司以上)、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9)上海化工区公司;
(10)名称中不含行政区划“上海”的公司;
(11)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的公司。
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县)分局负责本区县以下公司的注销登记:
(1)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三、申请条件
 
依法成立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四、提交材料目录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8、公司营业执照。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工商机关现场领取或者从上海工商网站下载公司注销登记申请表格;
2、申请人向工商机关现场提交公司注销登记所需的全套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3、工商机关在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4、作出准予注销登记决定的,发给申请人注销通知书。
 
六、审批时限
 
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七、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八、咨询电话:64220000*5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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