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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承办破产程序申请业务操作指引(2017)(试行)

发布时间:2019-03-11 22:44:0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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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承办破产程序申请业务操作指引(2017)(试行)
 
(本指引于2017年12月7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试行一年。)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上海市律师协会
发文日期:  2017年12月07日
生效日期:  2017年12月07日
 
目 录
第一章 破产程序申请的一般规定
第二章 债务人提起破产程序申请的文件规范
第三章 债权人提起破产程序申请的文件规范
第四章 其他主体提起破产程序申请的文件规范
第五章 附则
前言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业务研究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起草完成,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本市律师办理破产清算业务时参考。
第一章 破产程序申请的一般规定
第一条 宗旨和效力
一.a  为指导律师承办破产程序申请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b  本指引为指导性意见,不具有强制效力。本指引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有抵触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二.a  律师代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企业法人破产,适用本指引。
二.b  律师代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破产清算的,可以参照适用本指引。
二.c  律师代表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将执行案件转入破产程序的,相关操作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业务研究委员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指导意见及实施情况另行补充制订。
第三条 案件管辖
三.a  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应当首先查明和告知当事人拟提起破产案件的管辖法院。
三.b  地域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特指破产程序中的破产企业法人,下同)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债务人住所地为其注册地或者登记地。律师应要求当事人提供债务人相关住所地证明或自行调查收集相关住所地信息。
三.c  级别管辖:区、县或者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地级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d  债务人住所地对破产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应当由实行集中管辖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 破产清算案件的申请条件
四.a  一般破产清算案件的申请条件
四.a.1  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针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条件。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
(一)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四.a.2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同时存在下列情形:
(一)  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  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  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四.a.3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则是指债务人账面虽资产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一)  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  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  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  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  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四.b  公司清算程序转破产清算程序的申请条件 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对于债务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的,如发现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五条 破产重整案件的申请条件
五.a  一般破产重整案件的重整条件
五.a.1  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针对债务人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条件。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具有挽救的可能性,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重整:
(一)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三)  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
五.a.2  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及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见本指引第4.1.3条所列情形。
五.b  破产清算转破产重整案件的申请条件 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对于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六条 破产和解案件的申请条件
六.a  一般破产和解案件的申请条件
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针对债务人进行破产和解的申请条件。债务人具备本指引第4.1.1条所列情形,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和解。
六.b  破产清算转破产和解案件的申请条件
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对于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和解。
第七条 破产申请的一般流程
七.a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材料。债务人自行提出破产申请时,债务人的公司章程、主管部门或者监管机构对破产申请程序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符合该规定。
七.b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第八条 破产申请中的救济途径
八.a  对法院裁定的上诉权
八.a.1  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申请的,代理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其作为申请人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八.a.2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并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八.b  债务人对债权人破产申请的异议权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九条 律师承办破产申请业务的基本原则
九.a  律师承办破产申请业务,应当在被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并且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受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九.b  律师承办破产申请业务,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二章 债务人提起破产程序申请的文件规范
第十条 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应当提交的材料
十.a  律师代表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十.a.1  破产清算申请书。破产清算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二)  申请目的:写明申请目的为启动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程序;
(三)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描述债务人已具备申请破产清算的条件。
十.a.2  主体资格证明。
(一)  债务人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二)  委托律师申请的,应同时提供委托书和律所公函、律师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十.a.3  债务人的权力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主管部门或投资人同意其破产的文件。鉴于债务人公司类型的不同,律师应当特别关注以下几点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文件:
(一)  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请破产时应提交股东签名的书面决定文件;
(二)  债务人为上市公司的,还应当提交上市公司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通报情况材料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三)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破产的书面决定文件;
(四)  债务人申请破产需要主管机关批准、审批或者备案的,还应当提交主管机关批准、审批或者备案的文件。 若债务人公司章程对于相应表决事项有特殊规定的,还应当遵从章程的规定。
十.a.4  债务人的职工名单、工资清册、社保清单及职工安置预案。债务人为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职工补偿方案、安置障碍及主要解决方案、稳定因素评估及应对措施等。债务人为非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债务人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后依法应对职工的补偿方案。
十.a.5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债务人为国有企业的,其资产评估报告应当附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十.a.6  债务人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资产状况明细表应当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对外投资情况等。
十.a.7  债务人银行开户情况表。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银行存款余额等。
十.a.8  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清册以及担保情况表。应列明债务人的债权人及债务人名称、住所、债权或数额、发生时间、催收及担保情况等。
十.a.9  债务人所涉诉讼、仲裁、执行情况及相关法律文书。包括债务人作为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的涉诉案件。如已作出裁决,应提交相关裁判文书或仲裁文书,以及是否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是否完毕等情况。
十.a.10  受理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债务人申请破产重整应当提交的材料
十一.a  律师代表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十一.a.1  破产重整申请书。破产重整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二)  申请目的:写明申请目的为启动债务人的破产重整程序;
(三)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描述债务人已具备申请破产重整的条件。
十一.a.2  主体资格证明。
(一)  债务人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二)  委托律师申请的,应同时提供委托书和律所公函、律师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十一.a.3  债务人的权力机关,如股东会、董事会、主管部门或投资人同意其破产的文件。鉴于债务人公司类型的不同,律师应当特别关注以下几点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文件:
(一)  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请破产时应提交股东签名的书面决定文件;
(二)  债务人为上市公司的,还应当提交上市公司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通报情况材料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三)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破产的书面决定文件;
(四)  债务人申请破产需要主管机关批准、审批或者备案的,还应当提交主管机关批准、审批或者备案的文件。 若债务人公司章程对于相应表决事项有特殊规定的,还应当遵从章程的规定。
十一.a.4  债务人的职工名单、工资清册、社保清单及职工安置预案。债务人为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职工补偿方案、安置障碍及主要解决方案、稳定因素评估及应对措施等。债务人为非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债务人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后依法应对职工的补偿方案。
十一.a.5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债务人为国有企业的,其资产评估报告应当附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十一.a.6  债务人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资产状况明细表应当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对外投资情况等。
十一.a.7  债务人银行开户情况表。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银行存款余额等。
十一.a.8  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清册以及担保情况表。应列明债务人的债权人及债务人名称、住所、债权或数额、发生时间、催收及担保情况等。
十一.a.9  债务人所涉诉讼、仲裁、执行情况及相关法律文书。包括债务人作为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的涉诉案件。如已作出裁决,应提交相关裁判文书或仲裁文书,以及是否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是否完毕等情况。
十一.a.10  债务人重整的可行性评估材料,或者债务人的重整经营方案、资金筹集方案、资产与业务整顿方案及与债务人重整有关的其他方案。
十一.a.11  债务人具有重整价值的证据材料。
十一.a.12  受理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债务人申请破产和解应当提交的材料
十二.a  律师代表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和解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十二.a.1  破产和解申请书。破产和解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二)  申请目的:写明申请目的为启动债务人的破产和解程序;
(三)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描述债务人已具备申请破产和解的条件。
十二.a.2  主体资格证明。
(一)  债务人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二)  委托律师申请的,应同时提供委托书和律所公函、律师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十二.a.3  债务人的权力机关,如股东会、董事会、主管部门或投资人同意其破产的文件。鉴于债务人公司类型的不同,律师应当特别关注以下几点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文件:
(一)  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请破产时应提交股东签名的书面决定文件;
(二)  债务人为上市公司的,还应当提交上市公司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通报情况材料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三)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破产的书面决定文件;
(四)  债务人申请破产需要主管机关批准、审批或者备案的,还应当提交主管机关批准、审批或者备案的文件。 若债务人公司章程对于相应表决事项有特殊规定的,还应当遵从章程的规定。
十二.a.4  债务人的职工名单、工资清册、社保清单及职工安置预案。债务人为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职工补偿方案、安置障碍及主要解决方案、稳定因素评估及应对措施等。债务人为非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债务人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后依法应对职工的补偿方案。
十二.a.5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债务人为国有企业的,其资产评估报告应当附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十二.a.6  债务人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资产状况明细表应当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对外投资情况等。
十二.a.7  债务人银行开户情况表。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银行存款余额等。
十二.a.8  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清册以及担保情况表。应列明债务人的债权人及债务人名称、住所、债权或数额、发生时间、催收及担保情况等。
十二.a.9  债务人所涉诉讼、仲裁、执行情况及相关法律文书。包括债务人作为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的涉诉案件。如已作出裁决,应提交相关裁判文书或仲裁文书,以及是否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是否完毕等情况。
十二.a.10  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  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说明;
(二)  债务人的负债情况说明。对于有争议的债权,应当单独列明;
(三)  债务清偿的方式和期限。包括债权人清偿债务的资金来源、清偿比例以及清偿债务期限;
(四)  确保执行和解协议的措施,债务人生产经营状况及前景分析;
(五)  与和解协议内容有关的其他证明或说明材料。
十二.a.11  受理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债务人破产申请书的示范文本
本指引附件1为债务人提起破产程序的申请书的示范文本。
第三章 债权人提起破产程序申请的文件规范
第十四条 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应当提交的材料
十四.a  律师代表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十四.a.1  破产清算申请书。破产清算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申请人(即债权人)、被申请人(即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姓名、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二)  申请目的:写明申请目的为申请启动破产清算程序;
(三)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描述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发生的时间、数额、履行期限、有无财产担保等事实;债权人债权有无追讨情况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
十四.a.2  主体资格证明。
(一)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或者港澳台胞回乡证等;
(二)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三)  委托律师申请的,应同时提供委托书和律所公函、律师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十四.a.3  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一)  债务人是公司法人的,可以是其营业执照、组织结构代码证或者经合法调取的债务人工商登记档案机读材料;
(二)  债务人是其他企业法人的,可以是其注册登记证书、组织结构代码证或在登记机关合法调取的债务人档案材料。
十四.a.4  债权发生的事实、数额以及财产担保的有关证据。如:
(一)  仲裁机构、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
(二)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三)  引起债权发生的合同、协议、订单等。
十四.a.5  债权合法有效的有关证据。如:
(一)  仲裁机构、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
(二)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三)  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的证明文件;
(四)  债权未经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确认的,还可以提供债权人的催款函、律师函等可证明未超过诉讼时效的有关证据。
十四.a.6  债务人不能清偿申请人到期债务的证据。如:
(一)  债权履行期限已满,债务人未完整履行清偿义务的证据;
(二)  债务人明示无法清偿债务或拒绝清偿债务的证据;
(三)  法院在对债务人的执行案件中因未能执行完毕或者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原因而作出的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申请人到期债务的执行笔录或者其他证据。
十四.a.7  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应当提交的材料
十五.a  律师代表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重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十五.a.1  破产重整申请书。破产清算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申请人(即债权人)、被申请人(即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姓名、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二)  申请目的:写明申请目的为申请启动破产重整程序;
(三)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描述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发生的时间、数额、履行期限、有无财产担保等事实;债权人债权有无追讨情况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对债务人具有挽救的的可能性进行简要分析。
十五.a.2  主体资格证明。
(一)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或者港澳台胞回乡证等;
(二)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三)  委托律师申请的,应同时提供委托书和律所公函、律师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十五.a.3  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一)  债务人是公司法人的,可以是其营业执照、组织结构代码证或者经合法调取的债务人工商登记档案机读材料;
(二)  债务人是其他企业法人的,可以是其注册登记证书、组织结构代码证或在登记机关合法调取的债务人档案材料。
十五.a.4  债权发生的事实、数额以及财产担保的有关证据。如:
(一)  仲裁机构、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
(二)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三)  引起债权发生的合同、协议、订单等。
十五.a.5  债权合法有效的有关证据。如:
(一)  仲裁机构、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
(二)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三)  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的证明文件;
(四)  债权未经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确认的,还可以提供债权人的催款函、律师函等可证明未超过诉讼时效的有关证据。
十五.a.6  债务人不能清偿申请人到期债务的证据。如:
(一)  债权履行期限已满,债务人未完整履行清偿义务的证据;
(二)  债务人明示无法清偿债务或拒绝清偿债务的证据;
(三)  法院在对债务人的执行案件中因未能执行完毕或者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原因而作出的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申请人到期债务的执行笔录或者其他证据。
十五.a.7  债务人重整的可行性评估材料,或者债务人的重整经营方案、资金筹集方案、资产与业务整顿方案及与债务人重整有关的其他方案。
十五.a.8  债务人具有重整价值的证据材料。
十五.a.9  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债权人破产申请书的示范文本
本指引附件二为债权人提起破产程序的申请书的示范文本。
第四章 其他主体提起破产程序申请的文件规范
第十七条 债务人股东申请破产清算程序转破产重整程序应当提交的材料
十七.a  律师代表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申请重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十七.a.1  重整申请书。重整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申请人(即出资人)、被申请人(即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姓名、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二)  申请目的:写明申请目的为申请启动重整;
(三)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描述债务人的资产负债和经营概况;对债务人的产业结构、盈利模式、竞争优势等在未来具有发展前景的简要分析;对债务人重整方向和经营前景提出初步可行性整改计划;对债权人利益保障的措施方案等。
十七.a.2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一)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或者港澳台胞回乡证等;
(二)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三)  申请人对债务人出资10%以上的证明;
(四)  委托律师申请的,应同时提供委托书和律所公函、律师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十七.a.3  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一)  债务人是公司法人的,可以是其营业执照、组织结构代码证或者经合法调取的债务人工商登记档案机读材料。
(二)  债务人是其他企业法人的,可以是其注册登记证书、组织结构代码证或在登记机关合法调取的债务人档案材料。
十七.a.4  债务人重整的可行性评估材料,或者债务人的重整经营方案、资金筹集方案、资产与业务整顿方案及与债务人重整有关的其他方案。
十七.a.5  债务人具有重整价值的证据材料。
十七.a.6  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清算责任人申请公司清算程序转破产清算程序应当提交的材料
十八.a  律师代表债务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时,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十八.a.1  破产申请书。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姓名、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等。
(二)  申请目的:写明申请目的为申请启动对被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程序。
(三)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描述被申请人住所地、工商登记注册情况;解散的情况及资产负债情况;职工情况;以及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关系、申请人的申请资格等事实;从对象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是否属于破产适格主体;是否具备破产原因等方面写明申请的理由。
十八.a.2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一)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或者港澳台胞回乡证等。
(二)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三)  委托律师申请的,应同时提供委托书和律所公函、律师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十八.a.3  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一)  被申请人是公司法人的,可以是其营业执照、组织结构代码证或者经合法调取的被申请人工商登记档案机读材料。
(二)  被申请人是其他企业法人的,可以是其注册登记证书、组织结构代码证或在登记机关合法调取的债务人档案材料。
十八.a.4  被申请人解散及清算组的组成情况。如:
(一)  结算的决议;
(二)  清算组组成人员及工商备案材料等。
十八.a.5  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证据。
(一)  债务人未经清算的,应提交本指引第10条第(五)、(六)、(七)、(八)项规定的材料;
(二)  债务人经过清算的,应提交清算报告。
十八.a.6  债务人的职工名单、工资清册、社保清单及职工安置预案。债务人为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职工补偿方案、安置障碍及主要解决方案、稳定因素评估及应对措施等。债务人为非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债务人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后依法应对职工的补偿方案。
十八.a.7  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其他主体破产申请书的示范文本
本指引附件三为提起主体提起破产程序的申请书的示范文本。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起草与解释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业务研究委员会于2016年11月制定,其目的是为律师办理破产申请案件提供借鉴、经验和指导,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第二十一条 生效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指引如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相抵触的,应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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