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指定清算组中介机构适用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
沪高法[2010]285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各区、县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52号《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及本院沪高法[2008]53号《关于指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中介机构的指定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需指定中介机构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应当适用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指定办法,采用随机方式在编入上海市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下称名册)的候选中介机构范围内进行。随机指定的工作流程适用本院适用本院沪高法[2008]92号《关于指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流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二、名册内中介机构担任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和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成员的未终结案件总数(下称在办案件总数)达到3件的,一般不再参加其它企业破产案件和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随机指定程序,但名册内所有中介机构在办案件总数均达到3件时除时。
三、其它未尽事宜,由本院负责解释。
四、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实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