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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涉国有资产司法委托拍卖操作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9-03-13 10:51:4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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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严格执行〈上海法院涉国有资产司法委托拍卖操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沪高法〔2013〕127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民四庭、各区县法院民二庭:
高院审判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法院涉国有资产司法委托拍卖操作规则(试行)》(沪高法(审)〔2013〕3号;以下简称《操作规则》),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根据《操作规则》适用范围之规定,本市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变价处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及其权益,需要委托拍卖的,应当适用该规则。
请各法院商事审判庭及时传达学习,认真贯彻执行《操作规则》,并指导、监督管理人做好相关工作。执行《操作规则》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上报高院民二庭。
特此通知。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上海法院涉国有资产司法委托拍卖操作规则(试行)
 
上海法院涉国有资产司法委托拍卖操作规则(试行)
(2013年4月1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做好人民法院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拍卖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法院司法委托拍卖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在案件审理、执行中,需对涉国有资产作委托拍卖的,适用本规则。
海事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执行实际,可以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涉国有资产的认定)  标的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及其权益的,即为涉国有资产,所作的司法委托拍卖,进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下称联交所)交易平台,由拍卖机构主持拍卖。联交所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与受托拍卖机构协商确定具体拍卖活动方式、地点。
拍卖标的是否属涉国有资产,由评估机构在司法委托评估中按照市国资委拟定的国资范围标准进行核查明确,必要时报请市国资委职能部门予以确认。
第四条(工作原则)  涉国有资产拍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分别接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商务委、市工商局的监督。
联交所和拍卖机构共同做好联交所电子竞价系统与各拍卖机构现场拍卖、网络竞价系统的技术协调工作,保证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市商务委、市工商局等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管需求,保障电子竞价、现场拍卖、网络竞价之间的同步稳定运行。
联交所和拍卖机构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尽可能实现涉诉资产交易价格最大化。
第五条(机构确定) 涉国有资产拍卖(评估)的机构,由高级法院在参加司法委托拍卖(评估)机构中通过随机配对确定。
拍卖机构接受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后3个工作日内,与联交所联系、协商办理具体拍卖事宜。
第六条(联交所职责)  联交所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一)发布涉诉国有资产拍卖信息;
(二)对拍卖标的进行招商宣传;
(三)与拍卖机构确认竞买人登记情况;
(四)提供拍卖场地、布置拍卖会场、维持拍卖秩序;
(五)提供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的相关设备及技术服务,维护通讯线路稳定;
(六)对拍卖过程全程录音录像;
(七)出具涉诉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证明;
(八)其他应当由联交所办理的事项。
第七条(拍卖机构职责)  拍卖机构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一)查看拍卖标的物,熟悉拍卖标的物情况;
(二)拟定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竞买协议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相关拍卖文书,报送法院审核确认;
(三)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展示、宣传和招商,接受意向竞买人咨询;
(四)接受竞买人登记,代为收取拍卖保证金;
(五)依法主持拍卖活动;
(六)对拍卖过程全程录音录像;
(七)拍卖成交后出具成交确认书,结算成交价款;
(八)组织交易双方完成标的的交付或交接;
(九)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出具拍卖报告;
(十)其他应当由拍卖机构办理的事项。
第八条(资料保存) 拍卖过程的录音录像资料,分别由联交所和拍卖机构保存,一般保存期限为5年以上。
第九条(拍卖公告内容) 拍卖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标的物情况及参考价、保证金数额;
(三)拍卖标的物展示的时间、地点;
(四)人民法院指定的交纳保证金的银行帐户户名、开户行和帐号;
(五)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六)委托法院司法拍卖监督电话及工商监管投诉电话;
(七)拍卖机构名称及办理竞拍登记手续的地点和联系方式;
(八)联交所名称、地点和联系方式;
(九)告知意向受让方司法拍卖存在随时撤回或者暂缓的风险;
(十)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公告刊登)  经法院审核同意后,拍卖公告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刊登,并由联交所和拍卖机构根据相关交易规则和拍卖规则,分别在媒体刊登公告,在联交所及拍卖协会信息平台发布信息。
非经委托法院特别许可,节假日期间不得发布拍卖公告,不得实施具体拍卖。
第十一条(客观介绍拍卖标的)  拍卖机构和联交所在招商过程中向意向竞买人展示、介绍拍卖标的物情况时应当客观、实际;接待意向竞买人到实地查看拍卖标的,尽可能分别进行,避免意向竞买人互相串标损害当事人利益。
第十二条(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拍卖成交的,由拍卖机构即时与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拍卖成交确认书提交联交所备案。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机构及时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联交所备案。
第十三条(成交款汇入指定帐号)  拍卖成交款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汇入人民法院指定的价款结算账户,拍卖机构不得自行变更交款期限和帐户。
第十四条(收取拍卖佣金)  拍卖机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向买受人收取拍卖佣金。
拍卖成交结算后3个工作日内,受托拍卖机构将25%的拍卖佣金作为联交所的交易服务费支付至联交所的指定账户。
除拍卖佣金外,拍卖机构和联交所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退还拍卖成交款) 若遇拍卖成交后标的物不能办理交付等特殊情况,法院要求退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拍卖成交款及拍卖佣金的,联交所和拍卖机构按照法院要求及时退还。
第十六条(分别建档)  联交所和拍卖机构应当分别建立涉诉国有资产司法拍卖项目卷宗,一案一卷保存,一般保存期限为5年以上。
第十七条(遵守纪律和准则)   严格遵守司法委托拍卖工作纪律和行业准则,不得泄露司法拍卖相关信息。
联交所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以竞买人身份参与法院委托的司法拍卖,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拍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司法拍卖活动,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十八条(未尽事项另行规定)   本操作规则未尽事项,由联交所与拍卖机构根据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另行协商确定,并报市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九条(实施时间、解释) 本操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操作规则由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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