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 / RENSHI

律师风采

 张涛 律师

手机:15001875694
Q Q:1551086171
邮箱:zhangtao_sh@outlook.com

在线咨询

劳动人事
当前位置:首页 > 业务领域 > 劳动人事

劳动合同到期未及时终止 事后终止需支付补偿金

发布时间:2016-02-26 16:33:44    浏览次数:
分享到:
焦点问题

劳动合同期满未及时终止,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期满后再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适用要旨
 
劳动合同期满未及时终止,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同时,在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未满一年时用人单位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要
 
吴某2010年2月26日入职某市A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双方于当天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2年2月25日届满。2013年3月23日A公司向吴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吴某当天办理了离职手续。随后,吴某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辞退赔偿金。
 
裁判结果
 
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至2012年2月25日止,但A公司于2012年3月23日才向吴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期间吴某继续为A公司提供劳动,双方劳动关系处于存续的状态,且双方均未提供书面劳动合同,故2012年2月26日至2012年3月23日期间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此时,A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评析
 
用人单位对于劳动合同的续签与否,应当在劳动者的原劳动合同到期前就完成相关的协商及续订工作;若不续签则应在合同到期前或到期时及时终止,否则易导致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联系方式

15001875694 在线咨询律师
扫描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