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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失败后要求返还 法院认定构成股权转让未予支持

发布时间:2021-11-03 08:53:1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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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句“投8000万开100家牛肉馆”,李求利(化名)怦然心动,一掷百万;一句“兄弟对不起,牛肉馆开不起来了,搞成这个样子,我也没办法”,李求利心如死灰,起诉要求“合伙人”胡大气(化名)返还股权转让款……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如东县人民法院的李求利诉胡大气合同纠纷的判决。
 
案情
 
起因:天降喜事,8000万的大项目找上了门
 
30岁李求利正当而立之年,之前经营的一家公司转让给他人后就一直在家闲着。静极思动,李求利就想着着干出一番新的事业,恰逢李求利的老家被政府动迁,获得了一笔不菲的补偿款,加上几年的积蓄。李求利下定了决心:要做个大生意!于是到处托关系、找项目,想投资赚一波。
 
正在李求利发愁该做什么的时候,2019年7月一次聚会上同桌的胡大气一句话让李求利心潮澎湃:“我有个叔叔黄言(化名),准备开100家牛肉馆并投资8000万!你来不来?”双方经过几轮交谈后,胡大气希望李求利以胡大气的名义投资50万元,并初步确定在投资中胡大气占10%的股份,李求利占5%的股份的同时拥有两家牛肉馆的经营权。李求利当即答应参加该项目,并在随后几天去现场查看了黄言找到、并准备租下来的三间店铺。
 
怪事:装修半年,牛肉馆经营迟迟不能启动
 
看到了店铺,李求利心里“有了底”,就和胡大气、黄言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黄言之前成立的牛肉馆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黄言占85%的股权、胡大气占10%、李求利占5%。不久,李求利向胡大气转账30万用于向胡大气购买5%的股权,并在一番推就之后,由股东会将牛肉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黄言选举为李求利,相关变更也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此后,李求利先后出了120多万元租下了三家店铺,并将公司印章交由黄言保管,由黄言对外从事业务。李求利满怀期待地等待“100家牛肉馆”一家家落地营业。
 
半年过去了,李求利到店铺装修一看,现场居然只装修了个皮毛,感觉不对:黄言说要投8000万元,怎么一点动静都没有!经过一番了解,李求利这才发现:黄言已经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债务高达几千万,哪里来8000万投资开牛肉馆?李求利傻眼了……
 
争议:追讨出资,30万的性质双方执一词
 
李求利认为,自己是听胡大气说黄言“投8000万开100家牛肉馆”才花30万元向胡大气购买股权的,胡大气与黄言是联合起来欺骗自己的,于是报警控告胡大气诈骗。警方经过调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李求利遂向如东法院起诉要求胡大气返还30万元并支付利息,如东法院依法立案受理了李求利的起诉。
 
审理中,李求利认为,花30万元向胡大气购买股权附有两个条件:一是投资8000万开100家牛肉馆并取得两家牛肉馆的经营权;二是胡大气取得30万元后用于店铺装修、公司经营。现上述两个条件均没有实现,故股权转让合同无法履行,胡大气应当返还30万元。胡大气则抗辩称,黄言系“老赖”这一情况是自己先发现并通知李求利的,公安部门也没有认定存在诈骗;录音中自己只是说反正要开100家牛肉馆,先开两家;自己取得股份付出了代价,30万元是李求利向其购买股份的对价,至于30万后续是否用于公司,其有自主决定权,请求驳回李求利的诉请。
 
判决
 
驳回诉请,关键在证据!
 
如东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李求利、胡大气双方就股权转让达成的一致意见,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当认定合法有效。胡大气同意将其持有的牛肉馆公司股权中的5%转让给李求利,也同意配合办理转让手续。李求利主张其与胡大气之间的股权转让因两个附随条件不能成就而不再继续履行,但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在股权转让时约定了条件,更无证据证明双方对条件不能成就约定了相应后果,故如东法院驳回了李求利的诉讼请求。
 
李求利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认定,李求利的诉请,与胡大气在牛肉馆公司的股权占比、控制权、经济能力,以及李求利本人即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等事实矛盾,同时,李求利提供通话录音以及其与胡大气的微信聊天记录的绝大部分都是某个个人在陈述自己的想法以及意见,且内容极为零散、涉及多人,存在前后矛盾,不能证明李求利的主张,据此,南通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评析
 
举证责任是什么?法院审理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举证不足有何后果?
 
举证责任,也称证明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应当承担的举出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以及不能证明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原则上来说,“谁主张,谁举证”,但在个案中某个当事人的某一项主张,其举证责任的分配有可所不同,甚至还有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这些,在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有详细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举证责任或者举证不足,就有可能会导致败诉的后果。
 
本案中,李求利虽然曾经有投资公司的经验,但是在投资牛肉馆公司时,可能是碍于情面,也可能是对“合伙人”过于信任,对于与胡大气股权转让的事项没有签订明确的书面合同,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在电话、聊天记录中也没有清晰、系统、体现协商过程的语句,就其主张而言,李求利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两审法院均驳回了其诉请。如东法院在此也友情提醒广大市民:投资有风险,要说“明白话”,要做“明白事”,留下明明白白的证据!
 
作者:陆身梅 薛景;单位:如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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