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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动车(档案)业务须知-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发布时间:2015-11-01 14:57:5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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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办理机动车(档案)业务须知
 
一、办理机动车辆失窃登记/失窃注销。
需携带刑侦部门提供的机动车失窃证明/发还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到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档案科办理失窃登记/失窃注销手续。
失窃登记期满后,机动车所有人携带身份证(私车车主本人到场)和《上海市失窃机动车注销证明》或《上海市失窃机动车注销更新证明》(地二、三、四联)到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档案科办理申领机动车失窃额度手续。
 
二、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
需携带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私车车主本人到场)、《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到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档案科办理申领手续(需交验机动车)。
 
三、机动车所有人查询本人机动车信息的,需携带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私车车主本人到场),到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档案管理科办理手续。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携带查询公函和经办人工作证明到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档案管理科办理。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要求查封/解封机动车的,需携带查封/解封机动车档案的公函和经办人的工作证明到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档案管理科办理。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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